铜结算流程

    结算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一、日常结算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追加保证金:当每日收盘结束时,若结算后的保证金余额为负,结算部将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8:30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否则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平仓”。

   二、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保证金。
   1)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 当某一期货和约价格收盘时发生涨跌停板时,当日结算时合约保证金也要相应提高。具体规定如下:收盘时处于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6%,当第二交易日出现与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二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8%。
  经纪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三、质押:
  指会员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将持有的权利凭证移交交易所占有,作为其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的担保行为。权利凭证质押仅限于交易保证金,但亏损、费用、税金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结清。
   1) 可质押的权利凭证:
   a.由国家发行的、券面标有发行年度和面额,不记名、不挂失,已上市流通的国库券等实物证券(简称国债);
   b.由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
   2) 权利凭证质押金额的计算
   a.以国债质押,按国债交存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上海政权交易所收盘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中的较低价格为基准核算其市值,质押金额不高于国债市值的80%。
   b.以标准仓单质押的,按标准仓单交存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或交割结算价)核算其市值,质押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
  在质押期内,当质押国债或标准仓单的市值涨跌扶达到10%时,交易所可对该笔质押金额作相应调整。
   3) 最大质押金额
  交易所根据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确定会员的最大质押金额(即配比质押金额).根据会员权利凭证质押金额和配比质押金额中较低金额作为会员的实际可用质押额,划入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内。
   4) 质押手续:
   a.申请:会员办理权利凭质押业务时,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办人须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权利凭证质押专项授权书》。会员以客户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业务的,应同时提交经客户签章的《客户专项授权书》。
   b.验证交存:办理国债质押的会员须在质押获交易所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不含批准当日)到结算银行办理国债鉴定、交存手续;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的会员须在质押获交易所批准后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送交易所办理交存手续。
   c.签订协议:核算权利凭证质押金额后,会员与交易所签定《上海期货交易所权利凭证质押交易保证金协议书》。
   5) 办理质押交易保证金应符合的条件
   a.出质人必须是交易所会员;
   b.每次质押国债的面值不得低于10万元,标准仓单的数额不得小于50吨。
  客户质押需委托经纪会员办理,经纪会员持其客户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业务时,须提供客户签章的《客户专项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