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结算规定
一、
日常结算: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追加保证金:当每日收盘结束时,若结算后的保证金低于最低余额时,交易所结算部将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8:30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否则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平仓”。
日常结算: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经纪会员为200万元,非经纪会员为50万元。
交割结算: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办法。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增值税:交易所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会员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质押:
①质押的权利凭证包括国债和标准仓单。
②每次质押国债的面值不得低于10万元,标准仓单的数额不得小于50吨。
③权利凭证的质押手续:申请、验证交库、签订协议。
④正常情况下,标准仓单以最近已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基准价,国债以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中的较低价格作为基准价,质押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
⑤交易所按照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实用货币资金的4倍确定会员的最大质押金额(即配比质押金额)。根据会员权利凭证质押金额和配比质押金额中较低金额作为会员的实际可用质押额度,划入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内。
⑥权利凭证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一次,延期以3个月为限。延期届满仍需质押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标准仓单质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仓单的有效期。